韩国宪法
大韩民国宪法(英语译文,文本日期:1987年10月29日)
韩国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通过,修正9次,修订5次,最近一次是在1987年。1987年改革后的宪法于1987年10月29日获得批准,并于1988年2月26日生效。1987年宪法由序言、130条条文和6条附则组成,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
立法权由国会行使。国会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200名,任期4年。行政权属于行政部门,行政部门由民众直接投票选出的总统领导。总统是国家元首,任期5年,有权在国会的同意下任命总理,并可以就法律授予他的权限内的特定事项或法律实施细则发布总统令。
韩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民议会
>第四章:政府机关
>第五章:法院
>第六章:宪法法院
>第七章:选举管理
>第八章:地方自治
>第九章:经济
>第十章:宪法修正案